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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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朴小調 字第334號
原   告  吳璟良
被   告  侯岱翔侯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岱翔即 侯捷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原告在起訴狀中只有陳述被告向自己借款42,000元,但是沒
  有記載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告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
 (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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