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調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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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朴小調 字第334號
原 告 吳璟良
被 告 侯岱翔 即 侯捷 于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岱翔即 侯捷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原告在起訴狀中只有陳述被告向自己借款42,000元,但是沒
有記載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告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
(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