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堉清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
第229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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