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0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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