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達代收人朱洪慶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仟捌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萬伍仟參佰參拾參點柒元,折合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內容應明確記載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帳戶明細及利率計算標準。
(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並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