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富億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崧正 送達代收人胡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叁佰零柒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