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世華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