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丙○○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註: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八百四十六元。
二、原告應於聲明中,就各被告所佔之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及應拆除之物品暨各應給付之損害金各為若干等節,應分別列明,以求明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