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連續以同一手法犯數十件竊盜罪,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情形並有反復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