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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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浚成具保人廖玉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玉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玉閔因受刑人吳浚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廖玉閔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吳浚成釋放,此有本院97年刑保字第36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同年月12日,依其等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分別由受刑人之父及具保人之夫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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