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841號債權人 蔡瑞林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鴻裕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100年11月10日稱於
100年8月18日業向本院繳納費用。經查,上開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促字第33019號受理且於100年9月28日准許在案,本件亦無再為聲請必要,故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本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