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楊愛卿
賴敏德 賴敏勇 賴彩雲 黃東海 黃玉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再審被告 賴阿淵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再審被告 張馨心 原名 張菁菁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庭 律師再審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宗瀚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翔譽國際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