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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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請人 高美瀅 相對人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0年11月16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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