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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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99號
原 告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吳祥瑞
被 告 郭如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3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