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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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調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調字第4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婚前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婚前協議」,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又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請求,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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