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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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697號債權人台灣百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明富南榮國際貿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請釋明南榮國際貿易企業社之負責人 徐瑞德 與債務人徐明
富是否為同一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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