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士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士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王士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士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士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89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號│100年度訴字第5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3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2號│100年度訴字第535號││決├────┼───────────┼───────────┤││判決確│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183│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183│││7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7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9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6號│││決├────┼───────────┼───────────┤││判決確│100年9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矩字││││第11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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