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37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龍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MM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
、AQ00000000紙支票正確利息起算日之附表(支票到期後方可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