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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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被 告 程麗瓊
邱奕儒
邱譯增 即 邱益諄
邱益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献周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献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邱献周於民國93年12月2日向原告
公司申請「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
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
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
依約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延滯利息。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4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810號來函及附
件會議紀錄,請求之本金年利率逾百分之15者,自104年9月
1日起均縮減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詎料被
繼承人邱献周自98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現計尚
欠新臺幣(下同)296,168元未為清償。嗣被繼承人邱献周
已於98年8月14日死亡,被告邱益祥依法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故被告等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是被告等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邱献周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迭經原告催討均
無效果。為此,爰依現金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献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296,168元及自98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金袋
款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北地方法院99
年3月2日北院隆家合98年度司繼字第718號函等件為證。被
告等對渠為邱献周之繼承人乙節亦不爭執,惟均辯以:均已
辦理限定繼承云云,自堪認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現金卡使用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周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