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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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靜美
被 告 宋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