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1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黃翊嵐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
五十一分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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