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台榮 (原名 趙翊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00元(金錢部分為100,000元,另有虎眼戒指1枚,據原
告陳報為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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