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上同)97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