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5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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