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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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子○○之繼承人丑○○
寅○○戊○○壬○○辛○○癸○○己○○庚○○丁○○乙○○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丑○○、寅○○、戊○○、壬○○、辛○○、癸○○、己○○、庚○○、丁○○、乙○○、丙○○為被告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丑○○、寅○○、戊○○、壬○○、辛○○、癸○○、己○○、庚○○、丁○○、乙○○、丙○○為被告子○○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該繼承人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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