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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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字第2號上訴人晶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因98年度金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