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瑞順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182,028+2,088×5(月)=192,46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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