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告 彭義政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 謝仲旺
謝文彬 謝世陽 謝明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秋松 律師被告 謝正河 兼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告 彭徐鳳嬌
彭德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
王珽顥 律師被告 賴忠時
賴淑美 賴正雄 賴孝次 賴正男 賴孝重 賴孝成 賴進發 鄭賴艷 賴淑惠 賴俊禎 賴俊郎 賴建榮 賴彥伯 賴義雄 賴憲政 賴建祥 賴淑媚 賴秀芸 賴太郎 賴老城 賴牡丹 賴美雪 賴月娥 游賴美芳 賴重吟 賴永泉 賴永照 賴永欽 賴忠秀 阮松田 賴松貴 阮松元阮寶玉 陳阮寶貴 賴冠燐 賴玉女 葉順裕 葉麗紅 葉麗雲 葉麗秋 葉麗月 葉麗君 林志成 林富成 林志龍 賴白鶴 賴永忠 賴忠明 賴明坤 賴達夫 廖紘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治 律師
傅馨儀 律師被告賴裕
賴對 嚴鈺清 即嚴 賴菊 . 嚴鈺棚嚴賴菊 . 嚴金鈴 即嚴賴菊. 嚴修傑 即嚴賴菊. 嚴修偉 即嚴賴菊. 嚴國維 即嚴賴菊.嚴彥雅即嚴賴菊. 嚴修來 即嚴賴菊.嚴 邱富 即嚴賴菊.嚴宗靖即嚴賴菊. 嚴明珠 即嚴賴菊. 楊進福 陳玉葉 賴信義 陳豐弘 賴賢彰 賴萬順 賴萬益 賴敦子 廖賴雪 賴春美 賴碧雲 賴寶玉 馮秀英 賴秀卿 廖讚旺 廖信順 廖秀美廖桂蘭 陳忠勝 賴天章 應為送. 賴天福 賴妙齡 賴秀雯賴麗華 姚賴麗春 賴安雄 賴張菊 陳永峰 陳信宏 賴威騰 陳瑞謙 陳鈺惠 陳淑惠 賴秀吉賴雙花 賴金桂王 賴金鳳 賴麗珠 葉瑞仔 林健郎 廖梅卿 應為送.黃 廖爽 鍾江 阿貴 賴悠甘賴綉豐 賴賢雄 賴賢成 賴雪 賴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謝明誠 」記載,應更正為「謝明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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