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楊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7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因所犯係7年以上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於勘驗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之際,當庭刪除行動電話內儲存之通聯紀錄,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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