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起訴書第六行起記載「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月18日18時2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更正為「詎甲○○猶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某時,在其臺中縣○○鎮○○街○○號三樓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於錫箔紙上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最末行記載「扣得吸食器1組」更正為「扣得其所有、預備供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等語,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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