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65號債權人 朱仁宗 債務人盈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家忠 人
一、債務人盈鋼工程有限公司、鄭家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盈鋼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元,及分別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盈鋼工程有限公司、鄭家忠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