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債權人 王淑華 債務人 陳安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及本票所示,清償期限為民國100年6月15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債務人陳安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