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303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加付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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