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