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勞小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本院九十三年度壢勞小字第九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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