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於九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出監,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係共同正犯「阿色」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陳秀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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