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南市第甲○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吳景維
       易哲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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