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50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北簡字第1500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50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30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款
第25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萬事達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
約被告即得持卡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每月20日)前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餘額以年息19.71%計算循環
信用利息至結清為止),逾期除應給付前揭循環信用利息外
,且應給付循環信用利息總額之20%計算之逾期處理手續費
。詎料被告截至94年4月21日止,積欠結帳消費款新台幣(
下同)183,291元、循環信用利息14,960元,總計198,251元
迄未清償之事實,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當月帳務資料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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