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四號
),暨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五號)之記載。核被告所為先後二次侵入無人居住之台森公司
行竊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因檢察官起訴一部份,效力及
於全部,本院應並於審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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