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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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使用權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按起訴或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20規定繳
  納裁判費或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889,696元【計算式:面積2,448平方公尺×55,102元(107
  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60,653元或聲
  請費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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