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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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弘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秉嶸 間因106年度沙勞簡字第2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