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
沙簡字第54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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