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5號
原 告 陳仁宗
被 告 鄭賴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惠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