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379號
原   告  周傳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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