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62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劉懿葦 即 劉佩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陸仟玖
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