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除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外)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102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其事實欄一(二)已記載:「(林俊廷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業經原審判處罰金5千元,經林俊廷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語,是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之記載,顯係「原判決(除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外)撤銷」之誤,前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