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王再松
王承董王兩傳 之繼承人) 王秀鈴 (王兩傳之繼承人) 王黃美玉 ( 王兩順 之繼承人) 王仁正 (王兩順之繼承人) 王仁賢 (王兩順之繼承人) 王莉如王仁宏 之繼承人)被告 郭松坤
郭松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1,039元(即以訟爭土地價額:土地面積65.25㎡×公告土地現值30,5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