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鄭吳素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林立捷 律師
被 告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張繼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