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鄭吳素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林立捷 律師
被   告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張繼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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