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73號
原   告  劉秀慧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被   告  王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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