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785號
原 告 黃呂彰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3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故意,向其胞弟陳國
智借得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及密碼,並將該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告知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
詐騙集團於民國101年1月1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示出
售HTC廠牌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使原告瀏覽後陷於錯誤,並於
得標後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操作ATM轉帳新臺幣(下同)13,50
0元至上開帳戶內,原告因此受有13,500元損害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存摺明細1紙為證,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簡字
第5805號詐欺刑事卷宗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23號、101年度偵緝
字第1272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為獲取2,
000元利益,而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 阿強 」之男子供其使用等情,此節復有上開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等件附卷為
憑,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