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林健民
林黃招治
被 告 廖上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